本來已有點過氣,但既然近日訪問鏡仔時又被翻出來,我也忍不住插嘴,基於已知事實講講己見,順便評評坊間一些(我覺得)不太可取的觀念。
1. 除非主辦方是屈服於鏡仔的公司,否則主辦方主動道歉,已表示錯應不在鏡方。
2. 鏡仔除了是明星/藝員,別忘了另一個身份,就只是香港李氏家族企業下的打工仔。演唱會乃商業活動,如鏡仔公司的利益受損,公司絕對可以不理會對鏡仔的影響而叫停的,Ian綵排後卻沒演出,一大可能就是雙方高層就某些方面干直談不攏而後來告吹,非鏡仔可以左右。
3. 如果是鏡仔覺得有問題而提出中止表演,也無可厚非,並毋須因為林俊傑比他們有名氣而忍氣吞聲或退讓。坊間說機會難得不應放棄,但一見到「機會」就不問情由一頭栽進,正是騙案禁之不絕的原因!再者,一山還有一山高,如果他日林俊傑和比他更出名的國際巨星合作時,輪到他遇上鏡仔的處境,到時又該不該同情林俊傑呢?見高拜見低踩的心態,實在要不得。
4. 如果主辦方真的提出過要其他鏡仔為Ian伴舞的話,則顯示主辦方根本不認識Ian的作品——Ian何來有跳唱或適合跳舞的歌曲推出過?鏡仔兄弟就算願意伴舞又如何伴?如果Ian因此而覺得不受專重是不能怪他的。
5. 最後,如果Stanley想post照片留念此事,驟眼是有點囂張,但鏡仔不是無名小卒,要公開地發洩、諷刺或自嘲一下也無不可。
無論此事實情如何,鏡仔都是輸家,現在要面對各種閒言閒語,事情還要在剛發佈新歌後發生,只令人感嘆是連環不幸的延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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